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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充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信息发布:admin时间:2014-04-30 11:28点击数: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2014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4〕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和分析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疾病负担;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1.常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食品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寄生虫和病毒等指标。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豆类、蔬菜、水果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乳与乳制品、婴幼儿食品、水产品、茶叶、坚果、酒类、调味品、饮料、餐饮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等16大类。
2.专项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食品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等。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与肉制品、乳与乳制品、水产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和保健食品等23大类。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异常病例监测、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监测3部分内容。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
3.食源性疾病负担调查。开展以人群为基础的急性胃肠炎调查。
三、监测方法
(一)监测点。顺庆区分为上、中、下三个区域(以模范街、涪江路为界,以南为下半城;以和平路、长征路为界,以北为上半城;上下半城之间为中城),抽取第一人民市场、第二人民市场、燕儿窝市场、五里店市场、西河市场、宁安巷市场为农贸市场采样地点;优玛特、沃尔玛、家乐福、乐德乐超市为大型商场超市采样地点;摊点、餐厅按城区分布随机抽取采样地点。
其他县(市、区)采样地点的确定:按当地商场、餐厅、摊点、农贸市场等区域分布情况确定。
(二)采样物品。样品贮藏箱、采样袋、采样瓶、刀、剪,气温较高时准备冰壶、冰块。
(三)采样方法和数量及注意事项。按照《2014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执行。监测数量不少于该方案规定的任务量。根据生产和消费实际合理设计全年采样计划、避免集中采样。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无漏项。
(四)监测方法。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及时报告。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卫生系统监测数据统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系统上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监测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报告;各监测机构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全年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上报省疾控中心。(不需提交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请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其他部门监测数据按照市上相关部门方案要求上报。各部门应当汇总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数据,分别于2014710日和2015110前报送市卫生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市卫生局。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检测结果和菌株。市疾控中心按时向省疾控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汇总分析报告,2015110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疾控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五、监测工作管理
(一)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监测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督导考核,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项目资金用于完成相关项目工作的工作经费。
(三)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各地各行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各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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