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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三项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发布:市卫计委时间:2015-09-16 09:21点击数:次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三项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人口发〔20093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最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文件要求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为做好我省的三项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从200911日起,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包括我省5859周岁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按《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19号)规定执行。我省5859周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分担比例按(川财教〔200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2008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原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1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申报对象残疾标准认定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4号)以及《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试行)》规定执行。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按(川人口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执行,2008年的扶助金从200811日起计算。三、扩大少生快富工程目标实施范围。从200911日起,扩大我省少生快富工程目标实施范围。目标人群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律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有关奖励扶助标准、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640号)文件规定执行。四、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实施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全面实施三项制度,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明确责任,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交流,把制度实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三项制度的政策内容。要做好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提高三项制度工作质量。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二)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维护三项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三)做好政策对象衔接。要按照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中的要求认真做好三项制度之间的政策对象衔接,特别是奖励扶助制度与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新增对象与原有人群、国家统一政策与地方实际情况的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四)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按照规定将三项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因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所增加的资金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有分担比例进行负担。各地要及时掌握三项制度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为三项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将对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并将三项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1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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