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川人口发〔2008〕22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范、有序、可持续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调查、组织评议、初审、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复查、审核、网上录入及数据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查、考核、网上资金需求确认、数据汇总上报。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五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六个步骤。
第六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为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申报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不识字的申报人,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但需由申报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指模。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上门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个人申报结束后,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在1月底前将国家和省奖励扶助申报人数分别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第七条 乡级调查、村级评议。由乡镇(街道)对新增对象本人、亲属及知情群众(至少3个知情群众)进行走访调查,重点核实新增对象婚育史情况,包括婚姻变动情况、是否生育子女、生育时间、子女死亡时间、收养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情况等,调查员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2)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附件3)上详细记录调查情况,调查记录要真实、客观,原汁原味反映调查内容,被调查人核对调查记录无误后签名并加盖指模。在调查申报对象的同时,要对往年享受对象进行逐一走访,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附件8),对象本人及调查人员在其上签名。有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形的,填写《(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在完成申报对象调查核实工作后,调查员应召集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其中与被评议对象同年龄段的同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人)对申报对象婚育史情况、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等进行逐一评议,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附件5)。评议时,与被评议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八条乡级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由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召集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人员和全体调查人员进行集体复核,详细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附件6)。复核步骤:调查员介绍调查情况及村级评议意见;人口计生部门介绍审核意见;参加复核人员发表意见;复核结论。复核完毕后由主要领导在《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榜》(附件7)要求,在村委会驻地、交通要道、被公示对象所在村民小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同时需公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对公示无异议对象,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和《退出审批表》、《(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附件15)同时报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资格确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当年新增对象检查面不低于20%,继续享受对象检查面不低于10%)后,由主要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进行集体审批,审批领导在《申报表》及《退出审批表》上签批意见并签名盖章。对审批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单和退出对象名单返回乡镇(街道)进行公示。
第十条每年4月1日至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全国(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县(市、区)及时信息录入、数据下载、汇总分析和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4月25日前报送信息。市(州)人口计生委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13)、《(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市(州)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上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附件9)。
第三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第十三条每年8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10),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全国(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每年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上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填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
第十五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级、市级、省级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填报《(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预测表》(附件14)。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奖励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
4、(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榜
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
9、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
1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1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13、年(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14、年(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预测表
15、年(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1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进度安排表
17、填表说明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